资产收购简单的说,就是A公司卖资产给C公司,一般资产收购和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没有区别,以转让价减去计税基础作为财产转让收入。
财税[2009]59号规定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这里的资产应当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投资性房地产,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而不包括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
【例】A公司以本企业20%的股权(股本1000万,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作为支付对价,收购C公司某固定资产生产线(计税基础1000万元,公允价值6000万元)C公司资产6500万元。由于A公司收购C公司资产的比例大于75%,股权支付占交易总额比例:6000÷6000=100%,大于85%,假定同时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
A公司:
借:固定资产 6000
贷:股本 1000
资本公积 5000
A公司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应当为6000受让方计税基础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国税发(2003)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也明确为按公允价值确定。
C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 6000
贷:固定资产 1000(简化处理说明问题)
营业外收入 5000
长期股权投资以1000万作为计税基础,同时调减营业外收入5000万,以后转让该长期股权投资时,假设转让价10000,投资收益10000-6000=4000,税收上应确让财产转让收入10000-1000=9000,应调增5000,先调增后调减。暂时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