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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的财税处理

2011-12-21 21:57 来源: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无论是存续分立还是新设分立,可进一步分为一般分立和特殊分立。

  1、特殊分立的税务处理。我们发现特殊分立前提有如下语句:“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可见特殊分立是不存在新加入者的。

  2、应税分立的税务处理。按照59号文的规定:“被分立企业对分离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例】A公司系由甲、乙两个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每位股东均出资5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现拟将A公司的一个分部设立为B公司,A公司存续经营且股东不变。B公司成立后,除向A公司原股东支付股权外,未向A公司及其股东支付其他任何利益。A公司分立前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2800万元、1500万元和1300万元,评估后价值分别为4500万元、2500万元和2000万元;分立后B公司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600万元、900万元和700万元,评估后价值分别为1800万元、900万元和900万元。?

  由于企业分立时未发生非股权支付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为特殊分立。当事各方所得税处理为:

  (1)被分立企业A公司不计算分立资产的转让所得,即分立出去的净资产虽然高于账面价值200万元,但不需要交纳所得税。

  (2)A公司在分立时如果有未超过法定补亏期限的亏损,可按B公司分立的净资产占A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B公司在分立后的剩余补亏年限内弥补。

  (3)B公司建账时可按原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按原账面价值入账,税法也允许按原账面价值在税前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如B公司建账时按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评估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4)假定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700万元,甲、乙在B公司仍平均持股,每位股东的股权份额为350万元。由于在特殊分立业务中对A公司的两位股东未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为防止有关各方利用分立业务进行避税,其在A、B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可从下列两种方法中选择:

  ①甲、乙两位股东在B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为零,在A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仍为各500万元。

  ②调整计算,首先计算在B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总额为:

  股东持有的旧股(A公司)的总成本×B公司分立的净资产(公允价值)/A公司原总净资产(公允价值)=1000×900/2000=450(万元)

  然后计算A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总额为:

  股东持有的旧股(A公司)的总成本-B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1000-450=55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A公司被分立后,应相应转销分立出去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但在转销所有者权益时,如果转销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项目,应经过税务机关核准,因为转销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具有应税属性,其中视为对股东所作的分配额,股东应按规定计缴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