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这里要明确强调:
(一)汇算清缴的主体为纳税人,是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同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如需补交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后,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也可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办理退税或缴纳税款,但补缴税款时要加收滞纳金。
(三)对于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以及未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税务机关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主要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于汇算清缴期后税务机关检查出的查补税款,应由税务机关追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征收滞纳金,属于偷税的要对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