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有一软件产品(非嵌入式)已获得软件产品证书,计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按销售额的14%退还是要按(销项-进项)后要缴纳的增值税来退?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上述通知中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并不是简单的“销售额的14%”也不是“销项-进项”。下面这个文件有助于您的理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一条: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