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单位要成立一全资子公司,想用部分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一部分,可否直接以账面净值作为投资成本,是否需要缴税,相关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将应税固定资产用于投资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如果投资固定资产有不动产的,还可能会涉及营业税费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2、用固定资产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3、用账面净值评估作价投资金额如果明显偏离,造成纳税减少的,可能会面临调整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