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最近发了关于单位车辆补助纳入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文件,请问,我单位属于参加车改的单位,这种问题依据文件怎么操作?另外,还有一个文件是董事会董事费的规定,怎么操作?
【解答】
一、车改问题
贵公司为参加车改单位,在实际中,向个人支付相关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以下文件执行:
1、《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文件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我们理解,公司在支付个人的“车补”时,要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一般都是由各地税务机关会以文件形式加以规范,如: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69号)
“三、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贵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我们认为,员工取得的“车补”,应按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中规定的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二、董事会费与董事费
1、董事会费:企业的董事会费是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支付的费用,如:董事会开会期间董事的差旅费、食宿费及其他必要开支。董事会费的开支及标准,一般由董事会决定。董事费是指经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合理的劳务报酬。董事会决定的开支,凡本期实际发生的,均可作为当期的费用列支,但是,以董事会名义支付的招待费、礼品费以及其他属于交际应酬性质的支出,都不得作为董事会费支出,而应计入企业的交际应酬费。
2、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
其取得董事费收入,个人所得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