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B公司属于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A公司将位于市区的一处房产无偿提供给B公司使用,此项行为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B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所规定的A公司的关联方,无偿提供房屋的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A公司应按照经税务机关调整后的价格确认租金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