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比如某企业有一部大客车(非消费税应税车辆),既用于企业运输货物,又用于运输员工上下班,则购进的客车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这里为什么只提到固定资产而未提到存货、低值易耗品呢?原因无非有二,其一是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较大,如果混用不予抵扣,将加大企业实际税负,其二是而存货数量巨大,如果混用也可以扣除,税务机关没有精力去逐个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