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费用不包括政府性基金或行政性收费,与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致,将政府性基金或行政性收费不再纳入流转税计税依据,其理由很充分,企业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性收费属于代收代付性质,并没有从中赚取利润,同时间接为政府提供了服务,对于这种行为倘若纳入流转税计税依据只是凭空增加了纳税人负担。
因此对这些费用应当作为代收代付款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