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于2007年起执行新准则,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进行了资本化处理,如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当年投入的开发支出,待以后年度测试成功再转入无形资产的部分,如何实现加计扣除?
【解答】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税法规定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分为两种:一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二是形成可摊销的无形资产。费用化的研发费用是在费用化当年实现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是在摊销当年实现加计扣除。
比如2008年发生符合税法规定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0元,其中20元属于费用化支出直接计入损益,80元符合资本化条件,但至2008年12月31日,尚未形成可摊销的无形资产,80元体现在“研发支出”科目余额中,那么2008年加计扣除的金额就是20元;2009年又发生40元研发费用,全部符合资本化条件,2009年3月1日研发完成,转入无形资产120元,当年摊销10元,那2009年计扣除的金额就是5元(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