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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未交的基金或资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2011-12-16 09:10 来源: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问题】

  我单位计提水利基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等,年末时未缴纳,为什么我们已经计提,税前却不能扣除?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现行所得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支出,除了明确规定“计提”可以扣除外,应该遵循实际发生原则。比如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提取的水利基金或其他专项资金如果属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提而未用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但企业应能提供“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比如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造纸酿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提取的防污治污专项资金。否则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