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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宣传费所得税前应如何扣除

2011-12-15 10:13 来源: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问题】

  广告费和宣传费的区别是什么?按企业所得税新规定要求,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按收入的15%额度进行扣除,是指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分别按收入15%额度扣除呢,还是业务宣传费加广告费后,再按收入15%额度扣除?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由于经济发展及新的事物形态的出现,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越来越难以区分,在这样的情况下,才将二者合二为一,对于它们不再具体细分,分别核定扣除标准,而改为现在的普通企业按二者总标准在当年销售收入15%的额度内允许扣除。对于财税[2009]72号规定的行业的企业在当年销售收入30%的额度内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