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期投资”账户的性质、用途和结构
“长期投资”属于资产类账户,用于核算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该账户借方,登记长期投资的成本,应计利息和折价购入的债券折价的摊销;贷方登记长期投资的收回、溢价购入的债券溢价的摊销;借方余额反映期末长期投资的成本。
二、“长期投资”账户涉税检查的主要内容及侧重
企业的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相比,虽有共同之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为谋取本企业主要经营活动之外的经济利益。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投资的时间不同。短期投资的时间不超过一年,并可以随时变现;长期投资的时间则在一年以上,而且不能随时变现。
(2)投资的目的不同。短期投资的目的主要是利用本企业暂时闲置的资金谋取近期的投资收益;而长期投资的目的,不仅在于谋取投资收益,而且能够影响和控制被投资企业,以实现企业长期发展战略。
(3)股票投资、其他投资的账务处理要求不同。长期投资一般者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即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始终按成本反映。而长期投资中对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则要根据投资企业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的比例确定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进行核算。当投资企业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比例较小,不具有控制权时可以采用成本法,而当投资企业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比例较大,具有控制权时就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即长期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要以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的权益中占有的实际份额进行反映。被投资企业权益上的增减变化,投资企业“长期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都应做出相应的调整。这不仅使得“长期投资”的核算较“短期投资”更为复杂,同时,由于企业对长期投资采用的核算方法错误,也必然影响到投资收益的计算。
(4)债券投资的溢、折价摊销和应计利息的会计处理原则不同。由于企业的短期投资可以在一年内变现,短期债券投资购入时的溢价和折价摊销与否不会对整个年度财务成果产生直接的影响,为了简化会计处理手续,不需要单独核算并分期摊销购入短期债券投资的折价或溢价。而长期投资则相反,由于不可以在一年内变现,其投资购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如果不进行摊销,势必对年度的财务成果产生直接影响,并因此错纳企业所得税。
同样的道理,短期投资购入债券的应计利息无需按月预提,可待利息实际收到时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而长期投资购入债券的应计利息收入则必须按权责发生制进行账务处理,实行按月预提。否则也将会影响年度的财务成果,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错误。
(5)长期投资的其他投资在联营期满或联营单位解散的情况下,企业收回的投资额与长期投资账面的差额,按规定应作为投资损益处理。企业因虚记收回的投资额,也将影响投资收益的计算。
根据“长期投资”账户的性质、用途、结构及对纳税产生的具体影响,其涉税检查的内容除与“短期投资”账户具有的共同之处,即投资收益分配的合理性之外,尤应注意:
1.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核算所采用的账务处理方法是否正确?有无应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却按成本法核算而错计投资收益?
2.长期投资中的债券投资发生的溢、折价摊销是否正确?有无因错误摊销而影响投资收入的计算?
3.长期投资中的债券利息收入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有无违背权责发生制原则而影响投资收益?
4.长期投资中的其他投资,在投资收回时,收回投资价值量的减少是否合理?有无虚列投资损失?
“长期投资”账户涉税检查的案例分析
【案例1】控股投资错按成本法核算,隐匿投资收益案例
某企业上年初购入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00000股,占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普通股400000股的75%。上年末,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有净利润60000元,实际分派净利润的50%。该企业只在收到环球公司所分派的股利22500元时,作了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2500
贷:投资收益 22500
点评:该企业对环球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已具有控股的性质,按会计制度规定,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该企业实际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应为45000元(60,000×75%=45000)。而企业仅按派发的股利数记入投资收益,这是按成本法的处理,从而隐匿了22500元的投资利益。错用长期投资的账务处理方法,不仅歪曲了投资收益,也因长期投资账户账面价值没随被投资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而作出相应的调整,使得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失实。
【案例2】债券溢价摊销错误,少计投资收益案例
某企业于上年1月1日溢价购入华美公司发行的3年期,面值为100,000元的债券,支付价值102,400元。债券票面利率为6%,每年1月1日和7月1日各付息一次。企业对债券溢价的2,400元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企业所作各笔会计分录如下:
(1)按溢价购入债券时:
借:长期投资——债券投资 102400
贷:银行存款 102400
上年7月1日收到并摊销溢价时: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长期投资 1000
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 2000
经按“直线法”复核计算:每期利息为3000元,扣除每期溢价摊销400元(2400÷6=400)后每期实际投资收益应为2600元。该企业由于当期多计溢价摊销而减少投资收益600元。
点评:债券溢价是投资者因未来多得利息而预先付出的代价,是对投资者利息收入的调整。溢价摊销的实质是抵减每期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而债券折价是投资者因将来少得利息而预先得到的补偿。折价摊销的实质是调增每期实得利息收入。溢价购入与折价购入债券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只是折价的性质与溢价相反,折价摊销的会计分录也应相反。但折价摊销方法与溢价摊销方法相同,也有“直线摊销法”和“实际利率法”两种。企业无论选择哪种摊销方法,均应按“债券溢(折)价摊销表”所计算的各期摊销数正确地进行摊销。纳税期故意多摊债券溢价和少摊债券折价都会虚构投资收益,在一定时期内少纳企业所得税款。
【案例3】按收付实现制核算长期投资的债券利息收入,错纳企业所得税案例
某企业于上年1月1日按面值购入50000元威远公司发行的二年期债券。债券年利率为6%,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但检查企业的“长期投资”和“投资收益账”,至今未有应计利息的会计处理。询问企业会计人员,称债券尚未到期,需到期还本付息时予以处理。
点评:企业的长期投资投资利息应按权责发生进行核算。即购入债券的利息在债券存续期间,应按月计算入账。如此例,每月应计债券利息为250元(50000×6%÷12),全年则为3000元。企业错按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上年投资收益因此少计3000元。也应以此为鉴!
【案例4】夸大收回投资发生的损失,虚减投资收益案例
某企业5年前以银行存款200000元向联营单位投资。5年后联营期满,按联营协议收回投资。联营各方协商确定,该企业可收回现金150000元,另可收回一台设备,其原值40000元,累计已提折旧800元折价32000元。该企业在收回投资入收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50000
固定资产 40000
投资收益 28000
贷:累计折旧 18000
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200000
点评:企业收回长期投资额小于长期投资账面金额,产生差额作为投资损失处理,无可非议。但该企业财会人员趁此之机,故意多计收回固定资产的折旧,将实际投资损失18000元,夸大为28000元,以此少纳企业所得税款,可谓无空不钻。若企业收回长期投资额大于长期投资账面差额,应作投资收益处理时,不知又将作何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