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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拆除的房产损失可否认定为成本

2011-12-14 16:32 来源: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问题】

    甲公司拟将其自有并已经营多年的房产拆除做房地产开发,拆除房产的损失可否认定为开发前的成本?房产损失是否需要向税务局审批?

    【解答】

    1、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您提到的房产拆除损失不属于计税成本内容。可以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相关规定申报税前扣除。

    2、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所述企业房产如果属于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可以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否则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