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1月30日公布了对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关于政府投资补助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明确了企业在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后,如何进行财务处理的问题。
财政部指出,集团公司取得属于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理后,将财政资金再拨付子、孙公司使用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处理;子、孙公司收到的财政资金,应当作为集团公司投入的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处理,不得作为内部往来款项挂账或作其他账务处理。
2011-12-14 16:32 来源: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财政部11月30日公布了对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关于政府投资补助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明确了企业在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后,如何进行财务处理的问题。
财政部指出,集团公司取得属于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理后,将财政资金再拨付子、孙公司使用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处理;子、孙公司收到的财政资金,应当作为集团公司投入的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处理,不得作为内部往来款项挂账或作其他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