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某房地产公司与某房屋拆迁公司签订拆房协议,合同规定拆迁公司按要求将建筑物拆除,以拆下的废料折抵拆迁费用,并且拆迁公司还应补给房地产公司X元/平方米。请问:
(1)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补偿款是否应征营业税?
(2)拆迁公司取得的拆料收入是按其他收入征增值税还是按其他工程作业征3%的营业税?
【解答】
按所述情况看,这项业务在会计和税务上都属于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按规定应该拆解为拆迁公司提供拆迁劳务和房地产公司变卖废料两项业务,至于应补的款项实际上是拆迁劳务费和变卖废料价款的差额即补价。所以:
(1)房地产公司应该以所变卖废料的全部价款确认收入,而不应仅以所取得的补偿款确认收入。变卖废料的全部价款应该以其公允价值确定。具体会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规定。税务方面相应的计税基础也是变卖废料的价款全额,因属销售废旧物资,故应征增值税。
(2)拆迁公司取得的不是废料收入,而是拆迁劳务费收入,具体收入额应该以上述废料公允价值与补偿款的差额计算确定,并应按此金额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具劳务收入发票,因属于其他工程劳务,故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