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以实物出资时,允许以抵押的资产进行投资吗?怎样进行有关的审验?
【解答】根据现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的相关规定,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出资时,除了观察、盘点实物,还应验证出资前的产权是否归属出资者。对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应检查被审验单位及其出资者之间是否签署了在规定期限内办妥过户手续的承诺函。用于抵押的实物资产,因其产权归属尚未确定,不能用以出资,除非在审验日前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审验时,可向被审验单位索取以下资料,以确定股东用以投资的实物资产是否被抵押:
1、实物资产发票原件,如房地产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发票原件或设备购买发票原件等,如果这些资产已用于抵押,则原件一般存放于银行;
2、要求被审验企业提供至审验外勤工作日止被审验单位《贷款卡》信息资料,如被审验单位的资产已被抵押,这些资料一般能显示该信息;
3、要求被审验单位管理当局就验证资产未被抵押或设定担保做出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