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中国会计行业!
您的位置:首页 > 会计学习 > 会计实务操作 > 正文

处置以前年度固定资产需缴纳增值税吗

2011-12-11 12:11 来源: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问题】

  我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2009年处置以前年度的固定资产,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吗?(以前是处置收入不超过原值的需要缴纳),如果是其具体的账务处理怎么做?麻烦给解答一下,谢谢。

  【解答】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处置以前年度的固定资产,都需要缴纳增值税:一是简易征收,二是适用税率征收。因山东地区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仅适用简易征收办法。

  比如,处置资产实收金额104元,计税销售额100(104/1.04)元,应纳税额2(100×0.04/2)元。纳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4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4

  借:固定资产清理       2

   贷:应交税费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