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中国会计行业!
您的位置:首页 > 会计学习 > 会计实务操作 > 正文

停产闲置的厂房可以减免房产税吗

2011-12-11 12:11 来源: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问题】

  我企业从去年10月份,从天津市东丽区搬迁到空港物流加工区,原厂房已经停止生产,并闲置至今,请问,房产税是否可以减免?因为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闲置可以减免,不知房产税是否可以减免?有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规定,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00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文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已经废止。但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