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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风险管理要用好会计准则“保护伞”

2011-12-11 12:11 来源: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外向型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外汇风险已经成为影响我国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缺少经验操作不当,不少企业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中频频遭遇“滑铁卢”。需要提醒有关企业注意和关注的是,用会计规则管理企业外汇风险应成为企业降低外汇损失的重要手段。

  外汇风险的财务表现

  从财务的角度看,在各种涉外经营活动中,企业外汇风险主要表现为交易结算风险、会计风险和经济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是指企业以外币计价进行各种交易时,从签订交易合同开始,到收到或支付货币为止的整个过程中,因汇率变化而产生的应收资产与应付债务价值变化的风险。

  经济风险是指因汇率波动,企业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收益发生变化的潜在风险。经济风险源于经济环境,即汇率变动对企业成本和销售价格的影响,直接关系着企业损益变动和经营成果。

  会计风险主要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某些外汇项目金额因汇率变化而引起的风险。比如一个公司将其资产负债表上以外币计价的项目折算成本币时,因本币与外币的汇率波动而形成的损益风险。

  通常在会计上,将企业发生的外汇风险直接反映在会计的“财务费用”科目中,同时也记录着企业对外汇风险的化解,并通过相关的报表反映外汇风险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新企业会计准则较为系统地对企业外汇风险的反映监督进行了规范性约束,对不同经济业务涉及的外汇风险提出了确认计量规则。

  会计确认与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规范了企业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报表折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会计上认为企业实际经营中用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属于外币交易。

  我国企业会计通常选择人民币记录所发生的交易,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会计记录时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记账,同一笔交易因交易发生时与日后结算的汇率不同,产生的汇兑差额,就是外币交易业 务中发生的外汇风险。

  初始确认时,将收益性差额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账户的贷方,将损失性差额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账户的借方。日常核算中也可以将“汇兑损益”作为一级科目核算。报告期末,按期末汇率调整,将汇兑差额再次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调整”。此时,“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账户的余额就是会计上确认的当期汇兑损失,记录了报告期企业形成的外汇风险。

  企业对外币交易进行初始计量与报告日的后续计量时,其计量的标准是即期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即期汇率一般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如果单纯的货币兑换交易或涉及货币兑换的交易时,使用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

  企业在计量外币交易形成的外币资产或外币负债时,以即期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为计量标准,将因交易发生日、会计期末日、交易结算日汇率变动形成的外币交易汇兑差额计算出来,从数量上反映了企业外汇风险的大小。

  会计准则对企业选用计量标准也进行了规定,当汇率变动不大时,为简化核算,企业在外币交易日或对外币报表的某些项目进行折算时可以选择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通常情况应选择即期汇率,并且企业选择计量的标准应在前后各会计期间保持一致。

  综上,企业外币交易要承担的风险就是汇兑差额,会计上对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汇兑差额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就必然影响企业当期的经营损益,同时调增或调减外币资产或外币负债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会影响企业当期的财务状况。

  因此,遵循会计规则是外汇风险管理可靠性的保证。

  别让套期保值变了味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范了企业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投资者可以据此了解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水平。

  在风险管理实务中,企业经常会通过套期保值规避价格波动风险,既可以锁定生产经营成本或利润,也可以防止不利价格波动所带来的流动风险。一般企业要在期货市场买入套期保值产品,回避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成本增加的风险; 或卖出套期保值,以回避产品价格下跌导致收益下降。

  以铝业为例,铝采掘企业主要面临产品价格未来的下跌风险,在期货市场上要做卖出套期保值。而铝加工企业,由于面临原材料价格上涨风险,需要买入套期保值。

  新会计准则规定,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保工具,使套保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消被套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具体可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三类。

  为防止企业利用套期保值进行投机业务,新会计准则规定: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同时要求套期始终是有效的。

  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企业至少应当在编制中期或年度财务报告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在企业运用套期保值实践中,业务套期关系的认定及其有效性的保证是关键点。以2008年我国航空公司境外燃油期货合约交易为例,交易的初始动机是套期保值规避风险,其实企业只需要在签订买进商品合同时,签一个反方向的期货就完全可以做到套期保值;但实际进入市场交易时,在技术上和期货商品价格走势上尚未做出有效判断的情况下,企业管理层就进行了商品期权交易,使套期保值业务转向了期货投机,最终没有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反而使企业遭受严重风险损失。

  由此可见,套期业务中由企业管理当局认定套期关系,而管理层的认定基于其风险管理态度,很可能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企业为规避风险就必须按照准则要求持续的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对于套期保值规模大的业务,应加强持续地有效性评价,尽可能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不要只在年报时才进行有效性评价;并且应严格测算套保规模,防止投机行为,并将风险限定在可控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