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货期末计量原则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二、可变现净值的含义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一)可变现净值的基本特征
1.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前提是企业在进行日常活动
2.可变现净值为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而不是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3.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构成不同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二)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考虑的因素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确凿证明,如产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企业产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供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销售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生产成本资料等。
三、存货期末计量的具体方法
(一)存货估计售价的确定
1.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如果企业与购买方签订了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下同)并且销售合同订购的数量大于或等于企业持有的存货数量,在这种情况下,在确定与该项销售合同直接相关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以销售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即如果企业就其产成品或商品签订了销售合同,则该批产成品或商品的可变现净值应以合同价格作为计量基础;如果企业销售合同所规定的标的物还没有生产出来,但持有专门用于该标的物生产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也应以合同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2.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的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即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二)材料存货的期末计量
1.对于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原材料、在产品、委托加工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预计高于成本,则该材料应按照成本计量。其中,“可变现净值预计高于成本”中的成本是指产成品的生产成本。
2.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等原因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
存货跌价准备通常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但是,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期末对存货进行计量时,如果同一类存货,其中一部分是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另一部分则不存在合同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区分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和没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存货,分别确定其期末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从而分别确定是否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四)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状况为基础确定,既不能提前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也不能延后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并且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都应当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2.企业的存货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转回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条件是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而不是在当期造成存货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其他影响因素。
3.当符合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条件时,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
在对该项存货、该类存货或该合并存货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与计提该准备的存货项目或类别应当存在直接对应关系,但转回的金额以将存货跌价准备的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五)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处理
属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