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单位雇佣了在校大学生作为实习生,实习期间每日15元午餐补助,凭发票发放现金,请问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么?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为实习大学生以报销形式提供午餐补助,要并入到实习大学生的工资薪金中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贵公司在支付时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