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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签合同合理节税

2011-12-07 10:11 来源: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某市A公司总承包某建筑单位的办公楼与住宅楼工程,现B公司准备组织安排C、D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合同总金额3600万元,A公司另支付给B公司200万元的中介费。

  B公司取得的中介费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应缴纳营业税=200×5%=10(万元);

  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7%+3%)=1(万元);

  B公司共应缴纳税款=10+1=11(万元)

  为合理节税,B公司可进行如下筹划,即在具备建筑行业承包资质的情况下,B公司可与A公司直接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承包金额为3800万元,之后B公司可将工 程转包给C、D公司,转包金额为3600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之规定,

  B公司缴纳营业税(3800-3600)×3%=6(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6×(7%+3%)=0.6(万元);

  B公司共应缴纳税款=6+0.6=6.6(万元)

  筹划后,B公司200万元的收入按“建筑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其承担的税负可大大降低,将少缴纳税款4.4万元。

  上述筹划,依据的是(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七条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也就是说,B公司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时,应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3800万元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3600万后的余额200万元为营业额。B公司与A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若B公司不与A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而是签订行纪合同,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那么对其收取的中介费则应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一些工程项目应缴纳的营业税,合同性质不同适用的税目也不同,纳税人应综合分析自己的业务情况,利用税目不同这一筹划空间合理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