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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餐业务该征收哪种流转税

2011-12-07 10:11 来源: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问题】

  随着人们工作节奏的加快,不少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都相继推出了干部、职工午间免费工作餐以提高工作效率。其中,部分单位的工作餐由相应的快餐企业或个人递送。在这种送餐业务中,是该征收增值税,还是该征收营业税呢?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的规定,是否征收营业税主要是看送餐企业是否是饮食业纳税人。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233号)中,这一规定进一步得到明确: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中西餐饮服务,制作餐厅食品及冷热饮料,其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从事“必胜宅急送”业务,提供餐饮食品的送餐服务,其营业范围、食品制作工艺、操作流程及原材料成本构成与传统餐饮服务基本相同。因此,对该公司取得的餐饮食品送餐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应征收营业税。

  而对非饮食业纳税人提供的送餐服务,比如快餐制作企业或个人送餐就应当征收增值税。这一结论主要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的规定,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综上所述,对送餐业务该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应当根据送餐企业的性质具体判断,对饮食业纳税人提供的送餐服务征收营业税,而对非饮食业纳税人提供的送餐服务,如快餐制作企业或个人送餐,则应当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