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单位原是生产经营机床附件的国有企业法人单位,由于经营亏损已停止生产经营。目前,上级单位决定利用原厂区占用土地建造职工住宅,形式为集资建房,最终要为职工办理产权证。请问在建房售房过程中我单位如何纳税?
【解答】
按照目前政策,对企业集资建房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即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通过职工集资方式建房:
一是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是必须符合城市的规划;
三是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土地,而且土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对于采用职工集资等方式建房的,《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企业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和其他有关集资合作建房的规定。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列入当地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等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经审核的供应对象之外销售。对于符合房改政策规定的集资建房,除建筑施工企业应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外,建设单位不需要再缴纳其他税金。但对于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的,要对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转让行为计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