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外购的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并规定,应按同类产品或购进商品的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税。
自产或委托加工、外购货物捐赠、赞助时,应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计缴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同时,可应受助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汶川地震公益性捐赠货物
《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不计缴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