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对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作出了规定,即所谓的弃置费用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处理。
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由上述会计与税收的规定可得出如下结论:
1、会计准则中提到了国际公约而税法并不包括国际公约,其实这并不是个差异,根据国际惯例,一项国际公约的签约国往往规定国际公约优先于国内法适用,所以这一点其实并不形成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2、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的接轨,但规定了例外原则,即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3、税法处理与会计处理趋同一致,这不仅从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定过程中彰显无疑,从其他税收法规或规章中也有所体现,比如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都体现了与会计准则处理同步的原则。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在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处理上,会计与税收的处理是一致的。但是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公约送交税务机关备案,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
【例】A公司经国家批准2007年12月31日建造完成核电话核反应堆并交付使用,建造成本为250亿元,预计使用寿命40年,根据法律规定,该核反应堆将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应当在该设施使用期满后将其拆除,并对造成的污染进行整治,预计产生弃置费用25亿元,适用10%折现率,现值系数0.0221,弃置费用现值即为25亿×0.0221=5525万元。
2008年1月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同时确认预计负债5525万元:
借:固定资产 2505525
贷:在建工程 2500000
预计负债 5525
全年计提累计折旧,2505525÷40=6.2638125亿(假设无净残值):
借:生产成本等 6.2638125亿
贷:累计折旧 6.2638125亿
同时确认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 552.5
贷:预计负债 552.5
2008年由于计提的预计负债得到了税法的认可,因此确认的财务费用及生产成本中转入当年业务成本的折旧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由于预计负债税法允许计提,所以也不产生递延所得税。
以后每年均作如此会计处理,计提财务费用。
第40年年末,核反应堆到期,将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累计折旧 2505525
贷:固定资产 2505525
前期预计负债累计余额必定为250亿元。
支付弃置费用:
借:预计负债 250亿
贷:银行存款 250亿
如果此时预计的弃置费用与实际发生数额不同,如果实际支付数多于预计负债数额,可确认为营业外支出,相反则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这笔弃置费用发生时同样需要得到税务机关的审批。
比如实际发生弃置费用支出260亿:
借:预计负债 250亿
营业外支出 10亿
贷:银行存款 260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