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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劳务用于捐赠、偿债的财税处理

2011-12-07 10:11 来源: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由于增值税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仅涉及货物,并不涉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营业税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仅包括无偿赠与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以及自建建筑物销售,也不包括其他应税劳务,因此除了自建建筑物销售此一建筑劳务外其它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并不涉及流转税。但是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当视同销售。

  【例】A修配企业到市中心无偿为市民提供家电修理,发生成本5000元,当月同类修理收费需要7000元。

  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1)借:劳务成本             5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5000

  (2)借:营业外支出            5000

      贷:劳务成本             5000

  企业账务处理上体现出5000元亏损,但企业所得税需视同销售,按同类修理收费确认收入7000元,同时确认计税成本5000元,确认应纳税所得2000元。增值税处理上不必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