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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的财税处理

2011-12-07 10:11 来源: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如果货物相当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的话,那么财产应当理解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其他长期资产等,新的会计准则对财产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的并不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而是按成本结转,这样就与税收产生了差异。如果将财产用于偿债、利润分配等,会计处理与税收相同。

  【例】A企业将某设备直接捐赠给B企业,设备原价100万,已提折旧80万,则A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1)借:固定资产清理            20

      累计折旧               80

      贷:固定资产              100

  (2)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

  企业确认20万元的营业外支出,但是企业所得税要求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假设该设备公允价值30万,则该企业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而不是-20万,调增30万应纳税所得额。(假设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是20万)

  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6条,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而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即包括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由此可见将固定资产用于捐赠、赞助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而在增值税处理上如果无法确定销售额,(实际上捐赠也不存在销售额问题)则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两者存在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自建建筑物出售,在营业税上才可以视同销售,其他资产则无此规定。

  【例】A企业将某闲置土地直接赠给某敬老院,土地使用权原价100万,已累计摊销50万,

  企业作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50

    累计摊销              50

   贷:无形资产             100

  企业所得税要视同销售处理,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减除此项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而营业税同样要视同销售,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顺序确定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