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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征地补偿费属于无形资产出售吗

2011-12-06 08:10 来源: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问题】

  收到政府征地补偿费应是否应开发票?是否属于无形资产出售?缴纳营业税吗?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的相关规定,与转让土地有关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出租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而按照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体制,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实际上是分离的,集体所有土地除非征收为国家所有,否则不能转让。

  而国有土地只出让使用权,不转让所有权。国有出让土地可以转让。实践中涉及征地补偿的可能有如下几种情况: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 土地并出让,依据前述税收文件,这种情况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所得到的补偿不属于应税收入,不需开具税务发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时所取得的补偿,具有价外费用性质,应分项目计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这种情况下应该持相关资料到地方税务局开具发票。

  由于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使用权而对土地租赁人的补偿,这种补偿具有合同违约金性质,不属于流转税应税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这种情况通常不需要开具发票。但如果是对租赁人自建建筑或构筑物的补偿,则具有转让不动产(地上附着物)性质的,税务机关恐要求按视同销售计征营业税等,而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