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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委托贷款业务如何核算

2011-12-06 08:10 来源: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问】我企业不是金融企业,发生委托贷款的业务,即企业将资金委托银行将资金放出去,在哪一会计科目核算?如收到利息收入,在什么科目核算?

  【解答】如果您说的企业只是一般的工业企业,不是金融企业,那么应该设置委托贷款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的讲解,对于委托贷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详述如下:

  1303 委托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设置“1303 委托贷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有差额的,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收回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

  (二)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同时,应将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余额转入本科目(已减值),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收回减值贷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相关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贷款的摊余成本。

  利息收入就应该在“利息收入”科目中核算,如果企业不单独设置利息收入科目的话,也可以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