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公司2008年10月5日应交营业税10万元,11月应交营业税10万元,A公司2008年12月5日缴纳营业税15万元,(税票所属期为2008年11月份),则A公司2008年12月5日多缴纳的5万元是否可以抵扣2008年10月应交末交的营业税?如不能抵扣,则多交的5万元应如何处理?
【解答】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的规定,可以将A公司2008年12月5日多缴纳的5万元抵扣2008年10月应交末交的营业税,补缴差额5万元,但需按10万元进行处罚和加收滞纳金。
第二: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A公司2008年12月5日缴纳营业税15万元,(税票所属期为2008年11月份),多缴纳的5万元,要求企业自行申请退税;按照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要求纳税人限期缴纳10万元并加收罚款和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