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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职工的经济补偿等支出的所得税处理

2011-12-06 08:10 来源: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企便函[2009]33号文规定,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支出,应根据财税字[1997]22号文《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按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里我们应注意几个问题: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作为“管理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但在税法上,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已经实际发放,因此企业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辞退福利在实际发放前不能作税前扣除处理;

  2、国税函[2001]918号文《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曾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但新税法实施后,对企业给予职工一次性补偿并无递延摊销的规定,因此,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支出,应在实际支付时一次性予以税前扣除;

  3、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还应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1]157号文《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再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文《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部分,先扣除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其余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