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下属一子公司,一直租用我公司一幢厂房作为生产场所,现因整体搬迁至异地已不再继续租用。我公司因生产经营扩大的需要,准备将此幢厂房拆除,拟在原址上重新修建适宜我公司生产经营的厂房。请问,我公司在年底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可否将此厂房的报废残值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申报抵扣?
【解答】
1、首先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所述拆迁厂房不属于“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
2、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准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