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请问:
1、如果材料由甲方提供,施工方应如何纳税?甲方是否应将提供的甲供材金额报送施工方,以便合并缴纳营业税?
2、施工方应如何开具发票给甲方?(发票额是否包含甲供材?还是只开具已提供施工劳务的金额,而甲方购买的材料用销售方开具的发票入账?如:施工方提供劳务1000万元,使用甲供材100万元,施工方提供的发票金额应为1100万元,还是1000万元?)
3、如果设备由甲方提供,施工方对此设备款部分无需申报缴纳营业税,甲方是否需要对此申报缴纳营业税?
4、装饰劳务包含什么?
【解答】
1、根据目前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来看,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应包含在提供建筑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纳税人的应税营业额中。对甲方是将提供的甲供材金额报送给施工方还是在合同中已有体现,或是具体是由甲方来缴纳该材料部分营业税还是由乙方来合并缴纳该材料部分的营业税,都要看具体的合同签订情况,而且目前没有明确的操作规范,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等待新法规的明确。
2、对甲供材方式,施工方如何开具发票给甲方,这要看具体的合同文本来确定。如果合同中规定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购并取得抬头为甲方的发票,而施工方仅就提供的建筑劳务部分收取款项,那么此种情况下施工方应仅就劳务部分开具建筑业发票,而甲方应据购买该部分材料而取得的发票金额列入本企业的工程成本中,但该部分材料部分也是要缴纳营业税的。但具体是由甲方来缴纳还是由乙方来缴纳还没有明确的操作规范。
3、设备由甲方提供的情况下,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二条建筑业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四)装饰,是指对建筑、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