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会计学习 > 会计基础 > 正文

哪些人可作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

2010-05-06 22:54     来源:     

  【问题】

  哪些人可作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

  【解答】

  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