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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推广的样品如何做税务处理

2010-05-06 22:54     来源:     

  一、不征税收入的利息收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对此,我们应如何理解?

  非营利组织不征税收入的利息不再属于不征税收入,而是属于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因为非营利组织基本上是免税收入单位,因此将不征税收入的利息及免税收入的利息统一作为免税收入。

  反过来说,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利息就不属于免税收入,而是征税收入,其实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存到银行去孳生的利息也没有必要免税,免税是有政策意图的,这种利息收入不属于四项免税收入,也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因此应当征税。

  二、用于市场推广的样品,不能机械的理解只要是用于市场推广的样品均应视同销售,视同销售的前提是资产所有权属的改变。

  例如:某个酒厂把酒装在玻璃柜子里用于展览会推介活动,活动完了还拿回厂里用于日后销售,就不能视同销售,反之如果是将酒拿出来让客户品尝,喝光了就要视同销售。

  我们理解税法一定要辨证,切忌机械呆板,正如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所得问题,有些确实是所得,但只要不是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列举的其他所得就不能征税,不能把所得机械的理解为获得所得就是个税的所得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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