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其从事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但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申请人)的名义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复议活动。
(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超越代理权限所作的行为,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
(3)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参加复议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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